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39号 原告:余姚市松木水暖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郭姆村上方256号。
经营者:王东林,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浙江银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长河雅各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沧田村沧庵路47号。
经营者:宋雅各,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松木水暖厂与被告慈溪市长河雅各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姚市松木水暖厂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松木水暖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松木水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余姚市松木水暖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