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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盘锦市双台子区大润发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43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盘锦市双台子区大润发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盘锦市双台子区大润发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43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大润发百货超市,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礼贤路。

经营者:李树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大润发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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