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75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华强电脑城。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国税局对过。
经营者:梁陆军,业主。
被告: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36号齐鲁师范学院利宝产业大厦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华强电脑城、被告山东二五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