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54号 原告:宁波百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北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吴敏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战侠,该公司员工。
被告:慈溪市掌起镇发达打火机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周家段村 投资人:洪雪青。
被告:慈溪市明升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周家段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百晨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掌起镇发达打火机五金厂、慈溪市明升电器厂(普通合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百晨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百晨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