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224号原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食品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6。
法定代表人:余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新嘉益群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新嘉街道龙新广场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8J。
经营者:郑秀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新嘉益群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