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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久鸣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执异75号
案件名称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久鸣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久鸣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东阿县金胶康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李美华;杨西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异75号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高登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阿县久鸣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郑于村南1000米S324东。

法定代表人:李美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阿县金胶康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姚寨镇枣阳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杨西华,总经理。

第三人:李美华,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164号5号楼2单元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陵生(李美华配偶),住山东省东阿县。

第三人:杨西华,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阿县久鸣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鸣堂公司)、东阿县金胶康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胶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美华、杨西华为本案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久鸣堂公司、金胶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5月11日举行了公开听证。

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第三人李美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陵生、第三人杨西华到庭参加听证。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公司称,被执行人久鸣堂公司、金胶康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不能清偿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久鸣堂公司、金胶康公司均为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分别为李美华、杨西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追加李美华、杨西华为被执行人。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公司提交了东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久鸣堂公司、金胶康公司信息,(2019)鲁01执1886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

第三人李美华辩称,久鸣堂公司自成立后没有运行,不存在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认可久鸣堂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且无清偿能力。

第三人杨西华辩称,金胶康公司是家庭小作坊,不存在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认可金胶康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且无清偿能力。

审理中查明,被执行人久鸣堂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9日,股东(发起人)为李美华、陈鸣,2018年8月1日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

被执行人久鸣堂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被执行人金胶康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5日,股东(发起人)为杨西华,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35年12月14日;

被执行人金胶康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执行人久鸣堂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李美华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被执行人金胶康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杨西华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公司申请追加李美华、杨西华为被执行人,对久鸣堂公司、金胶康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美华、杨西华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东阿县久鸣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东阿县金胶康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在(2019)鲁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李美华、杨西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19)鲁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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