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111号之一被执行人:韩科开,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关于韩科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并处被执行人韩科开罚金人民币2300000元。
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三辆车,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少量银行存款已扣划上缴财政,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前往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被执行人韩科开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屋,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进行查封,但因该房屋共有人提出异议暂无法处置。
截止2020年5月18日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7709.69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