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110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兰凤,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弋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商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兰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兰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兰凤在位于弋阳县南岩镇水南街1号开设了一家名为“鸿运超市”的个体小超市,经营日常生活用品并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包兰凤从刘谟众(已判刑)处,分别以每条八十到一百元价格、二百元到二百六十元价格、二百二十元到三百元的价格分别购进利群(新版)、利群(软长嘴)、利群(软红长嘴)、中华(硬)等品种假烟,被告人包兰凤通过其微信名“鸿运超市”转给刘谟众(微信名“刘进鑫”)购买假烟的货款共计人民币72959元,并按正常从烟草专卖局批发的真烟的市场价格销售给过往的普通顾客。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包兰凤在弋阳县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兰凤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72959元,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提出对被告人包兰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一万元的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包兰凤人口详细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明细统计等书证、认罪认罚材料、同案犯刘谟众的供述、被告人包兰凤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别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包兰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包兰凤系被动归案,其缴纳了一万元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兰凤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包兰凤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兰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