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11号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好万嘉副食品超市,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35号(宁一大厦)1幢1层105号。
经营者:赖石金。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好万嘉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好万嘉副食品超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好万嘉副食品超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富强 审判员 沈鸣鸣 审判员 林 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菊平 书记员彭杨清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