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4468号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函梅,女,199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函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