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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函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3民初4468号
案件名称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函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包函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4468号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函梅,女,199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函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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