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661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旺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龙船坞路157号2幢1层1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旺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