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10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豪,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涛,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关店乡徐沛家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凤台县。
经营者:徐沛家,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凤台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台县关店乡徐沛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