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知民初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XX路烟酒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汉台区。
经营者:许华辉。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汉台区XX路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商标侵权事宜与汉台区XX路烟酒店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以此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己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预交诉讼费4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持据到本院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