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185号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唐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华、张森,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捷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顺捷公司以与被告邮政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