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1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九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黑泥洼村。
法定代表人:王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扬,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京旺制酒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遂城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邑县全家乐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区瑞园中段路西。
经营者:林长荣。
上诉人淮南市九酿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京旺制酒厂、临邑县全家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淮南市九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以已与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淮南市九酿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九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淮南市九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