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008号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科技六路西北角摩尔中心3幢1单元1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87423474G。
法定代表人:魏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19号1幢、2幢(一楼、负一楼)(自编号A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LWK11。
法定代表人:唐莹,经理。
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2021年2月2日,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