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初3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溪县韵衡超市,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郎梅路48号。
经营者:吴胜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郎溪县韵衡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郎溪县韵衡超市承担。
审判长 马 烈 审判员 胡继泽 审判员 储全胜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陶缘希 书记员姚玉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