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45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层(论岘洞,AN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雪洋(曾用名:龙雄鹰),女,苗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绥宁县。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雪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整”,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戴 静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