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3民初15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号。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姜先生化妆品店,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2F203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振兴。
被告: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1268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斌。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姜先生化妆品店、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2020年5月18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