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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四平市铁东区姜先生化妆品店、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3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四平市铁东区姜先生化妆品店、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四平市铁东区姜先生化妆品店;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3民初15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号。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姜先生化妆品店,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2F203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振兴。

被告: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1268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斌。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姜先生化妆品店、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2020年5月18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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