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2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涛,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