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5幢4楼。
法定代表人:刘修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莱阳市瀚峰生物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峨嵋路5号。
法定代表人:修德恒,生产总监。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10000元,执行费7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黄关知字[2017]04-2号放行货物通知书项下担保金517500元。
该款项扣缴本案执行费7500后,向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案款5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