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2441号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洪坤食品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临时135号之3。
经营者:古美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洪坤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