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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夏津县银棉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夏津县银棉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夏津县银棉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217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银棉加油站。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香赵庄镇香赵庄村。

投资人:张长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明,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夏津县银棉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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