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6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迪,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