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6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芝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6号5层。
法定代表人:黄灵芝。
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938号2幢2层219室。
法定代表人:林超军。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芝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