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圣菲食品有限公司(原烟台江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新嘉街道王格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基名,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刘婵,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执行人: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文疃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姬元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清水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马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申喜。
申请执行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圣菲食品有限公司、刘婵、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清水林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3225元。
2020年1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费1448元。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人民币10万元,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48元。
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清水林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97.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3225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0272.5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
对被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查封、冻结、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五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