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2584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小故事商贸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原山南路小故事沿街楼。
负责人:尚念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市小故事商贸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莱芜市小故事商贸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