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125号 原告: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
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桐浦镇大路村。
负责人:朱乃形,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佳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宋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守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原告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为与被告温州佳诚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于2020年4月26日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已不具备投诉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