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财保91号 申请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4112620Y。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坤,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揭西县凯泰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凤江镇埔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707620633B。
法定代表人:林少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揭西县凯泰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揭西县凯泰食品厂的财产在1425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揭西县凯泰食品厂的财产在1425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