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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谢义龙重庆市黔江区烁融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4民初1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谢义龙重庆市黔江区烁融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谢义龙;重庆市黔江区烁融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4民初1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义龙,男,出生于1969年2月4日,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烁融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东路中段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XFTF5J。

法定代表人:谢义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义龙、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烁融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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