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103执1089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武猫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03民初4184号判决书,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武猫鱼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案款80000元、诉讼费2437元、执行费11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103执1089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武猫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03民初4184号判决书,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武猫鱼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案款80000元、诉讼费2437元、执行费11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