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7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润川通讯店,经营场所:遂平县建设路西段南侧10-599。
经营者:孙鹏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平县润川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