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31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天城土产杂品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天城土产杂品批发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