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知民初141号 原告:广州市辉煌皮具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志华,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市辉煌皮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志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辉煌皮具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辉煌皮具服饰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辉煌皮具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辉煌皮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 审 判 员 刘殳扬 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龙旭力 书记员周丽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