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789号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公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20号三环装饰城前街楼4层4A4商场。
法定代表人:孙青松。
被告:温州伊可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庄泉村丰泉路75-81号。
法定代表人:**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廖,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鲁生,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惠州市公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伊可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惠州市公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小牛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