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9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方雅鞋服商场,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官庄镇官庄街,注册号341321600026556。
经营者:赵清华,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砀山县方雅鞋服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方雅鞋服商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张志敏 审 判 员 戴宝琴 人民陪审员 曹来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尤昊 书记员王登丽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