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277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旭冉,山东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冰,山东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坛盛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寅嵩,任执行董事。
被告:保定京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白建立,任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龙口市博商购物广场,住所地龙口市。
投资人:李树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坛盛世酒业有限公司、保定京坛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龙口市博商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