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7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沛城腾达建材店,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A13幢17号房。
经营者:张庆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沛城腾达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