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36号 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81号15幢5C8-1室。
法定代表人:赵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巧,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150号-26室。
法定代表人:熊运春。
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