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997号原告:顾兴根。
原告:宋振江。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建祥吊顶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建祥吊顶材料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