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5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12号。
负责人:王振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滑县中信加油站,住所地:S215线滑县上官镇上官村段西侧。
投资人:尚运平,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滑县。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申请执行滑县中信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滑县中信加油站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