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73民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北路商业街东37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兰军,男,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闯,男,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八方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二楼B231、B233号。
法定代表人:舒开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物顺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冠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华,男,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上诉人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源鼎盛公司)、深圳市八方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八方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呷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2945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3月26日上诉人富源鼎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兰军、曹闯,八方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开勇,被上诉人呷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华均到庭参加谈话。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源鼎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呷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由呷哺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侵权网页信息是富源鼎盛公司发布,属事实认定错误。
1.虽然呷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的网页内容确实出现了富源鼎盛公司的名称,但该网页所留的联系地址、电话、QQ等联系方式均不是富源鼎盛公司的,该网页所留联系方式的所有者才是该网页的真正受益者。
2.根据八方通公司的在案陈述,八方资源网的注册程序并非实名注册,特别是对营业执照的提供者未进行实名认证,因此不能排除是他人冒用富源鼎盛公司名义在八方资源网注册并发布了涉案侵权信息。
3.经富源鼎盛公司调查,涉案侵权网页所留电话为他人所有,曾多次为山东省冠一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冠一集团)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信息。
经富源鼎盛公司暗访,冠一集团亦认可涉案侵权网页信息系其工作人员发布。
富源鼎盛公司已就其公司名称被冒用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报案,并被公安机关受理。
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富源鼎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呷哺公司针对富源鼎盛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在案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网页信息是案外人发布。
如今后能够证明涉案网页信息是案外人发布,富源鼎盛公司可以另案向案外人主张权利。
八方通公司针对富源鼎盛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八方通公司仅为网络平台,用户注册均需要实名认证,涉案网页信息应为富源鼎盛公司发布,八方通公司已尽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八方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呷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呷哺公司、富源鼎盛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存在错误。
1.一审法院因免费注册页面截图、后台页面截图、留言区域截图系打印件而不予认可,但上述截图打印件均为呷哺公司提交的(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487号公证书的辅助证据,一审法院忽略了公证书,认定事实不清。
2.八方资源网是免费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也是为企业提供推广服务的平台,招商信息占很少比例,不应认定八方资源网为网络招商平台。
二、八方通公司向富源鼎盛公司提供网站平台发布信息,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已尽审核义务,不应被认定为与富源鼎盛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损失。
三、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不合理。
呷哺公司未提交任何经济损失证据。
四、呷哺公司发现被侵权后,未通知八方通公司及时止损,就由此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失,八方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故八方通公司上诉至本院。
呷哺公司针对八方通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八方通公司作为专业的提供加盟服务的平台,应当知道用户发布的信息很可能涉及侵权,应有审慎审查的义务。
但本案中,八方通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富源鼎盛公司针对八方通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八方通公司的上诉意见。
八方资源网的注册程序不属于实名注册,仅凭营业执照、手机号、实名认证就可以注册,其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
被上诉人呷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八方通公司、富源鼎盛公司共同赔偿呷哺公司经济损失798250元、合理开支即公证费1750元,两项共计80000元;
2.判令八方通公司、富源鼎盛公司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呷哺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八方通公司、富源鼎盛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呷哺公司提交八方资源网网页截图打印件,欲证明八方资源网有收费会员业务,网站会员数及访问量巨大。
该网页显示,八方资源网会员优惠价为一年7980元,享有“代发万条信息,副词无限,最少保千词排名,1+10平台模式”等权益,且八方通公司在网页中称八方资源网拥有企业注册会员上千万,访问量超过千万,覆盖2800个城市、300多个行业,影响商务人群超过1.2亿。
富源鼎盛公司称八方资源网网页已经发生变化,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八方通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呷哺公司提交的八方资源网网页截图系打印件,未提交原件以供核对,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2.富源鼎盛公司提交百度网页截图打印件,欲证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图片可以从百度搜索获得,不能认定在八方资源网上传营业执照的是该公司。
该网页显示的是富源鼎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图片。
呷哺公司和八方通公司均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系网页打印件,富源鼎盛公司未提供原件以供核实其真实性,并且富源鼎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图片在百度网中的上传主体无法确定,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3.富源鼎盛公司提交百度搜索网页截图打印件,内容为在百度搜索“QQ32486536235”和“136XXXXXXXX”的结果页面。
富源鼎盛公司欲证明公证书中显示的136XXXXXXXX手机号码以及该公司在八方资源网注册信息中显示的32486536235QQ号码曾以各种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排除了与该公司的唯一对应性。
呷哺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八方通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是打印件,富源鼎盛公司未提交证据原件供核对,无法证明涉案行为发生时的实际情况,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4.八方通公司提交八方资源网免费注册页面的截图打印件,欲证明八方通公司网站企业用户是实名注册,并需要通过手机号码验证。
呷哺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
富源鼎盛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八方通公司提交的该网页截图系打印件,富源鼎盛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八方通公司未提交证据原件供核对,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5.八方通公司提交八方资源网注册信息的后台页面截图,该截图中公司名称栏显示“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欲证明该公司对富源鼎盛公司的注册信息进行过审核,且相关信息与在涉案网页上展示的一致。
呷哺公司和富源鼎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八方通公司提交的该网页截图系打印件,未提交证据原件供核对,并且该页面是后台信息,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6.八方资源网提交涉案信息页面留言区域截图打印件,欲证明涉案信息留言区没有留言,未引起任何关注。
呷哺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为该页面显示的是留言输入区,而不是留言展示区,看不出留言内容。
富源鼎盛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八方通公司提交的该网页截图系打印件,未提交证据原件供核对,呷哺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呷哺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餐饮管理服务及咨询等。
富源鼎盛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
第4762343号“呷哺呷哺”注册商标及第4762344号“呷哺呷哺xiabuxiabu”注册商标,注册人均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呷哺香港公司),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餐厅等,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09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
2017年10月19日,呷哺香港公司作出《董事书面决议》,确认将第4762343、4762344号注册商标授权给呷哺公司,呷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经营管理等一切合法商业运营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以其名义就侵害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授权期限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19年2月20日。
呷哺公司获得过中国饭店协会颁发的“2014年中国火锅品牌五十强”、“2015中国十大火锅品牌”、“2016中国火锅品牌50强企业”证书、中国烹饪协会颁发的“2013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2014年度中国快餐30强企业”证书、中国烹饪协会及中国经济报刊协会颁发的“2015年度中国餐饮业火锅十大品牌”证书、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及北京市商业联合会评选的“2016年度(第十二届)北京十大商业品牌”金奖。
呷哺公司另提交德勤永华会计事务所北京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三份,其中分别记载了2015、2016、2017年呷哺公司商标授权使用费、利润及部分重大交易。
2018年3月21日,呷哺公司的代理人马润华前往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在公证处公证员黎叶梅、公证处工作人员冯博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360搜索中输入“八方资源网”,点击搜索,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八方资源网-营造自有的网上贸易”进入网页,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呷哺呷哺加盟”,点击“八方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中点击“呷哺呷哺火锅还可以加盟吗”进入网页,网页左侧展示了店面图片,该店面使用了“呷哺呷哺”字样作为招牌;
网页中部显示“呷哺呷哺火锅还可以加盟吗所属行业:商业服务招商餐饮餐饮加盟”;
网页右侧显示“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营产品:火锅,瓦罐,特色小吃,西餐,中餐”。
网页文字介绍部分显示“呷哺呷哺公司依照其经营理念……”、“呷哺呷哺,坚持以新颖火锅快餐消费者的需求为宗旨……”、“呷哺呷哺加盟流程……”、“呷哺呷哺品牌优势……”等内容。
在网页底部显示有“呷哺呷哺火锅还可以加盟吗联系方式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冷女士手机:136XXXXXXXX地址:山东济南财富大厦”等信息。
关闭页面,返回之前页面,点击页面最底部“联系我们”,显示“八方资源网联系方式公司网址:www.b2b168.com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名优工业产品展示中心B座二楼B231,B233号”等信息。
在网页中点击“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粤)-非经营性-2013-0176”后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副本)的照片,照片中显示“证书编号:(粤)-非经营性-2013-0176;
机构名称:深圳市八方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开勇、网站域名:b2b168.com”等信息。
针对上述过程,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2487号公证书。
呷哺公司另提交工信部ICP备案查询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明八方资源网的主办单位为八方通公司。
富源鼎盛公司和八方通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呷哺公司主张,富源鼎盛公司在八方资源网上以“呷哺呷哺火锅还可以加盟吗”为标题发布小火锅加盟招商信息,在网页展示的店铺图片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在公司介绍和项目宣传中多次使用“呷哺呷哺”字样,富源鼎盛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呷哺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擅自使用呷哺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呷哺呷哺”,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呷哺公司提供的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八方通公司作为网络招商平台提供者,未尽到审核义务,对上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富源鼎盛公司主张公证书中的涉案信息不是该公司发布的,涉案信息中相关企业信息与该公司的实际企业信息不相符,联系方式、网址等也与该公司无关,并就此提交富源鼎盛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该报告中包含该公司的注册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2013-2017年度报告等信息。
呷哺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企业存在实际经营信息和工商登记地址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八方通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八方通公司主张涉案信息不是该公司发布的,该公司只是网络平台提供者,且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不构成侵权。
八方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富源鼎盛公司通过认证后在八方资源网的页面截图打印件和富源鼎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打印件。
呷哺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涉案信息中包含商标的使用,八方通公司未对商标权属进行审核,没有尽到审核义务。
富源鼎盛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页面显示的信息与该公司工商登记不一致,并且该营业执照已作废,该公司在2016年11月更换了新的营业执照。
为证明本案合理开支,呷哺公司提交了金额为3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并称因涉案公证书一并对其他网站内容进行公证,故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175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富源鼎盛公司在八方资源网进行注册,在涉案网页中展示了突出使用“呷哺呷哺”标识作为招牌的店铺图片,该标识与第4762343号“呷哺呷哺”注册商标相同,与第4762344号“呷哺呷哺xiabuxiabu”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类似服务包括与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该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43类,系以经营餐厅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火锅服务,虽呷哺公司本身的经营模式不包括加盟,但涉案商标作为其连锁经营的火锅餐饮品牌,当消费者有加盟意图时,以涉案商标文字部分为关键词搜索的可能性极大。
因此,富源鼎盛公司在八方资源网使用包含“呷哺呷哺”标识的图片推广火锅加盟项目,容易使与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及与该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认为涉案加盟服务与涉案商标所标识的呷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类似服务。
富源鼎盛公司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涉案网页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呷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根据呷哺公司提交的荣誉证据及相关媒体报纸所显示的内容,一审法院认定呷哺公司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企业字号“呷哺呷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富源鼎盛公司在八方资源网上以“呷哺呷哺火锅还可以加盟吗”为标题,发布了小火锅加盟招商信息,并在公司介绍和项目宣传中多次使用“呷哺呷哺公司”和“呷哺呷哺”字样。
富源鼎盛公司从事餐饮行业,应当知晓呷哺公司在餐饮行业,尤其是小火锅行业的知名度,但富源鼎盛公司仍在该公司发布的信息中使用呷哺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进行宣传和招徕加盟,存在主观过错,其上述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小火锅加盟项目是呷哺公司的项目,或与呷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获得不正当竞争利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富源鼎盛公司虽主张网页中涉案信息并非由其发布,网页显示的企业信息与其工商登记的地址信息不一致,但涉案网页显示了富源鼎盛公司的企业名称,该经营信息的获利归属于富源鼎盛公司,且富源鼎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工商登记地址系其唯一实际经营地,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并非由其实施,故一审法院对其相应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富源鼎盛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方通公司作为八方资源网的经营者,有偿为企业发布招商信息提供网络平台,应对在其网站注册的企业用户以及发布信息的内容以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核。
八方通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反映八方通公司对富源鼎盛公司注册、发布经营信息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审核义务,在事实上为富源鼎盛公司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富源鼎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由于呷哺公司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因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富源鼎盛公司获利情况,一审法院将结合呷哺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侵权方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关于合理开支,呷哺公司提交了相应的公证费发票原件,且主张数额合理,故对其主张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鉴于呷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商誉造成损害并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且本案通过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亦已能够充分补偿涉案侵权行为给呷哺公司造成的损失,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八方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8250元;
二、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八方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750元;
三、驳回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在二审审理期间,富源鼎盛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与“济南谁导渠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的网页截图、在百度百科检索涉案侵权网页上的QQ号、电话号码的检索结果网页截图,用以证明涉案侵权网页上的QQ号、电话号码可以在网络上检索到多家公司,并非富源鼎盛公司员工发布的信息。
呷哺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网页截图没有时间,且网页截图上的信息也并非富源鼎盛公司所述的冠一集团。
八方通公司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在侵权发生时手机号码不是富源鼎盛公司员工的;
2.照片及暗访视频,用以证明涉案侵权网页上手机号不是富源鼎盛公司员工持有。
呷哺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视频中谈话人的身份无法确定。
八方通公司对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3.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公安分局接报案回执单,用以证明涉案网页信息是他人冒用富源鼎盛公司名称发布的虚假信息。
呷哺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证据仅为报案回执,不是立案回执,无法证明已经立案。
八方通公司对该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
在二审审理期间,八方通公司向本院提交其与深圳市梦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集团客户产品合作服务协议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自2015年起用户在八方资源网上注册需要通过手机短信认证。
呷哺公司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该合作服务协议与实名认证无关。
富源鼎盛公司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经询问,八方通公司称富源鼎盛公司是八方资源网的免费注册会员,收费会员将在会员名称处显示八方金钻标志。
免费会员注册后将获赠1000个八方币用于发布信息,并根据网站制定的规则被扣减或获赠八方币,例如每天登陆可获赠一定数量的八方币,发布的信息未审核通过将会被扣减一定数量的八方币。
八方币用尽,会员将不能发布信息,但可充值购买。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一审卷宗材料、当事人陈述以及二审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富源鼎盛公司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八方通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三、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富源鼎盛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富源鼎盛公司主张涉案网页信息并非由其发布,网页显示的企业联系地址与其工商登记的地址信息不一致,网页所留电话号码非其公司员工所有,涉案信息系他人冒用富源鼎盛公司名义发布的虚假信息并已就此报案。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网页显示了富源鼎盛公司的企业名称,该经营信息的获利归属于富源鼎盛公司,且实践中确实亦存在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形,此外,八方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富源鼎盛公司的营业执照。
而富源鼎盛公司提交的在网络上搜索涉案网页信息显示的电话号码、QQ号码的搜索结果,一是证据形成时间无法确定,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上述联系方式不属于富源鼎盛公司所有,二是上述联系方式指向其他公司的网络搜索结果不能完全排除富源鼎盛公司使用上述联系方式的可能性。
关于富源鼎盛公司提交的照片、视频,其照片无法显示,视频中谈话人的身份不能确定,谈话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因此,富源鼎盛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否定证明涉案网页信息是其发布,对其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考量在案证据,在有显示有富源鼎盛公司名称的涉案网页以及信息发布者注册用户时上传的富源鼎盛公司营业执照予以证明的前提下,在富源鼎盛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否定其为发布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富源鼎盛公司实施了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此外,富源鼎盛公司称因其公司名义被冒用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本院中止审理,但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这一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因此,富源鼎盛公司实施了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认定富源鼎盛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无不当。
二、关于八方通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八方通公司作为八方资源网的经营者,为企业发布招商信息提供网络平台,应对在其网站注册的企业用户以及发布信息的内容以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核。
八方通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反映八方通公司对富源鼎盛公司注册、发布经营信息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审核义务,在事实上为富源鼎盛公司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富源鼎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八方通公司主张富源鼎盛公司为免费注册用户,在其已对富源鼎盛公司进行企业认证和手机认证的情况下,已尽到审核义务,本院认为八方通公司的这一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八方通公司的陈述,即便是免费注册用户也必须拥有八方币才能在八方资源网发布信息,虽然用户注册时可以免费获赠一定数量的八方币,但八方币使用完毕后须充值,由此可见,在网站发布信息不是完全免费,因此八方通公司应对公司资质及信息发布负有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
第二,八方通公司一直强调其用户注册时审查了公司资质并进行实名验证,但八方通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即便八方通公司这一主张成立,也仅能说明其对在平台上注册的用户信息进行了审查,但对富源鼎盛公司在平台发布的加盟信息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第三,呷哺公司的商标、商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八方通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富源鼎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并不不当。
三、关于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呷哺公司并未就因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富源鼎盛公司获利情况进行证明,一审法院结合呷哺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侵权方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对于呷哺公司提交的有相关票据支持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无明显不合理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富源鼎盛公司、八方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元,由上诉人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元(已交纳),由上诉人深圳市八方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