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3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特别授权),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尚付,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罗尚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后又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陈青玉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李炜书记员黄晓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