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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晋江市格兰派克服饰有限公司、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24民初4779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晋江市格兰派克服饰有限公司、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晋江市格兰派克服饰有限公司;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光店;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途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4779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格兰派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英林埔顶寮。

法定代表人:洪于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乙金,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光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红高路8号、8号附1号、8号附2号、8号附3号。

负责人:周洪,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宁曦,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0号华润大厦第09层第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亚萍,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宁曦,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途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20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代明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姣,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格兰派克服饰有限公司、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光店、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途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晋江市格兰派克服饰有限公司、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光店、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途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征收计650元,由利惠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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