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16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新艳,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万志,经营场所:烟台市牟平区城西建材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12MA3KBHUN66。
经营者:许万志,女,汉族,1959年8月23日出生,住烟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万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万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万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