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126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市九龙镇廖波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九龙镇场口。
主要负责人:廖波,该店经营者。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竹市九龙镇廖波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