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515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琼丰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何琼花。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琼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予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