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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汽车公司与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马永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执159号
案件名称福特汽车公司与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马永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特汽车公司;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马永爱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公司,住所地在美国特拉华州新城堡郡威明顿市奥兰治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爱德华·J·本茨三世,该公司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金桥工业园亮特塑业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永爱。

被执行人: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界中村灯城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永爱。

被执行人:马永爱,女,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中国江苏省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福锐克斯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福跃汽配有限公司、马永爱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民初2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1民初2760号民事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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