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2276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15204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岭市城南叙杭鞋业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莞岙村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1MA2G848J6X。
经营者:陈舜。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城南叙杭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