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37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郝国华,男,1966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小明,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科见审 判 员 张秋岚审 判 员 孙孝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艳慧书 记 员 郭子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